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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栾川住建局: 没有收到施工单位《竣工资料》 竟然给竣工备了案

发布时间:2023-06-27   来源:今日头条    作者:李明军    责任编辑:杨珊

  2012年10月16日,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祥建筑)与洛阳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达房产),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开祥建筑为总承包单位并就此签订栾川县伊和花园小区建设项目1#楼、7#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其要求交纳20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

  2014年7月,开祥建筑完成了该工程建设,但和达房产以资金困难及室外工程迟延完工等原因,直至2015年5月21日才对工程进行了五方验收并验收合格。双方就工程款结算问题经多次协商沟通无法达成一致,开祥建筑将和达房产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事由诉至栾川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主持公道支持其合理诉求。

  百余证据支持各自诉求 法院公开宣判认定事实

  开祥建筑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78323.17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934738元(按月利率2.5%,并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至的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200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索赔款3860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和达房产辩称,开祥建筑所述严重与事实不符,其主张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关于该工程的工程款总价,因开祥建筑拒不提供施工资料,造成该工程未形成双方均认可的工程决算价款,开祥建筑计算的工程款总价属其单方行为不予认可,和达房产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况,更谈不上支付逾期利息。

  双方为各自主张向法院递交各项证据达上百件之多。2018年5月7日,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并公开审理了这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依照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各项证据材料,通过各自陈述、证据质证、法院调查和庭审辩论认定了部分证据和事实并做出(2018)豫0324民初746号判决:

  一、和达房产支付开祥建筑工程款15051.63元;

  二、和达房产退还开祥建筑履约保证金200000元;

  三、和达房产支付开祥建筑违约利息16795.58元;

  四、和达房产支付开祥建筑开工期间各项损失共计149295元;

  案外事务扑朔迷离 资料未移交获证成谜团

  本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在栾川县人民法院主持审理判决下,应算是有了一个较为圆满的结局,双方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也得到了相应的维护。然而,该建筑工程项目的分包单位却是大吐苦水连连喊冤。

  分包单位的李某军说:“和达房产在栾川县城开发“伊和花园”,由于其不按合同约定节点付款,工程拖到2016年10月才交工。交工后施工方项目部要求开发商赔偿给施工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开发商不同意项目部就不交《竣工资料》。由于开发商因无法拿到《竣工资料》,栾川县质检站对1#、7#楼两个项目不给备案。

  经过我们无数次的协商交涉,开发商对施工款项依然采用拖欠方式不予结算。开发商老板还告诉我们‘我不要竣工资料照样备案,在栾川县就没有办不成的事’。

  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真实发生了。栾川县住建局质检站在没有收到施工单位的《竣工资料》情况下,于2018年6月至10月间竟然违规给两栋未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备了案。当我们知道备案消息后,自2018年12月开始至今,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违规备案一事。栾川县没有对责任人进行任何处理,只是住建局在2022年9月24日下发一份文件,要求开发商在三个月内把《竣工资料》补交住建局,但是开发商到现在都没补交”。

  而在(2018)豫0324民初746号判决中也有着这样的表述记载:因涉案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但经本院调查及原、被告双方质证意见,被告于2015年9月1日将涉案工程交付购房人使用。

  工程纠纷顽疾难绝 循法守规或可规避风险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已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反映人:李明军 1301767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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