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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为何难以界定?专家学者共话网暴治理经验

发布时间:2023-09-10   来源:中国网    作者:李佳励    责任编辑:陈琳

  【解说】随着数字经济下网络环境的发展,随之而来的网络暴力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举办研讨会,聚焦数字社会人格权益保护与互联网产业发展等话题。

  【解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看来,目前处置网暴问题的难点在于网暴标准难界定。

  【同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副教授 刘晓春

  很多的网络暴力的言论,它不是像我们传统认为的,这种攻击性的、侮辱性的,它不是直接骂,而是说一些推测性的,或者我们有时可以把它总结为是冷嘲热讽性的、道德批判性的。

  第二个呢,你也很难去建立这个(网暴的)因果关系,所以在这个意义上,目前为止,我们依然没有看到一个非常明确的法律上可以去界定,能够针对现实治理网络暴力的明确的概念。可能会认为很多是舆论的、言论的自由的这个范畴,那么也有一些我们可以把它鉴定为是“准网络暴力”或者“类网络暴力”,它还没有酿成一个比较严重的后果。

  【解说】除了和议论监督和合理批评难以区分外,刘晓春表示,网暴行为中“多对一”的因果关系也难以确定追责主体。

  【同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副教授 刘晓春

  我知道有一个案子提到是说,他本身是有一个动员能力的(人),那么他去组织他去张罗,张罗大家去攻击某一个特定的对象,那么这个时候他的这个行为(被)认定这个是构成了,认定了他这个因果关系,以及他的这个侵权的属性,我们看到法律一直是在努力地向前去拓展这样一个概念界定的努力。

  【解说】专家认为,除了需对网暴界定标准进一步细化外,平台作为关键媒介也应细化其法律义务和监管职责。

  【同期】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 石佳友

  我们经常说平台是所谓的“守门人”,所以未来的这个路径,我们说是要以立法或者司法判定来确认和细化社会平台的“守门人”义务。首先对于显而易见的这种网络的侮辱和攻击性言词,平台应该加以精准地识别。在平台的网络暴力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技术能力却未极尽刑法义务或者对受害人未尽到合理的保护义务的时候,应当认定平台应该对受害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说】专家指出,网络暴力治理实质是网络环境下的社会治理,应通过社会各方协作努力,建立综合治理体系,打好网暴治理“组合拳”。

  【同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教授 程啸

  我们可以看到,现在包括最高法院正在起草人格权禁令的司法解释,民法典编纂时候就注意到这个问题,怎么样能够高效地来预防 制止(网暴)。但另一方面我们也知道,你必须还要有公安、网信、工信等行政机关的介入,你不仅要依靠法律措施还依靠很多技术措施,使得我们在现代社会这种在人格权的保护方面,我们看到这种救济措施的有效性很重要。

  (李佳励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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