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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经营者擅用某博主视频照片被诉侵权

发布时间:2024-01-25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责任编辑:刘娜

  本报讯 (记者 蔡 蕾 通讯员 许宝林 张 剑)一博主的穿搭视频和照片被某电商平台网店擅自使用,该博主诉至法院。日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了原告诉求,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小晓系某社交平台美妆穿搭博主,粉丝人数20余万。小楠系某电商平台网店经营者。2023年6月,小晓意外发现,小楠运营的某电商平台网店在宣传售卖某款女士针织衫时,在未经小晓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其分享在社交平台上的穿搭视频和照片,商品链接显示该商品的销量约1000件。小晓遂委托某“云公证”调取证据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小晓认为,小楠未经自己同意使用自己的视频、照片用于商品宣传推广,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于是将小楠诉至法院,要求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万元。

  小楠同意删除涉案视频图片、赔礼道歉,但认为小晓非公众人物或知名人士,使用视频照片行为没有对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不同意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网店经营者小楠未经小晓授权同意,擅自使用标志小晓形象的照片、视频进行店铺经营宣传,属侵犯小晓肖像权的行为。权利人小晓有权要求侵权人小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结合小楠的销售利益和小晓支出的维权费用,综合考量小晓的网络知名度、小楠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及后果,法院判决小楠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其网店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日向小晓赔礼道歉,并赔偿小晓经济损失6000元。一审宣判后,小楠不服,上诉至十堰中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博主小晓在某社交平台分享美妆穿搭,网店经营者小楠未经小晓同意,擅自将含有小晓肖像的视频照片用作店铺经营宣传,构成了对小晓肖像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小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当前,随着社交网络不断发展以及新技术的应用,使肖像更加易于获取、使用更加便捷、传播更加迅速,网络用户在获得多元便捷表达渠道的同时,也不时会遭遇一些侵犯隐私权、肖像权等网络侵权行为。尤其要注意的是,肖像权不仅是名人明星的权益,更是民法典赋予每个自然人的重要权利。本案判决既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人格利益,也有利于督促其他商家引以为戒,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经营环境。

  互联网时代,每一名网络用户都有可能成为侵权人,同样,也可能成为受害者。除了强化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司法惩治外,我们每个人也需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避免成为无辜的受害者,更不能做无知的侵权人。当肖像权受到侵害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如果需要使用他人的肖像,必须征得肖像权人同意或者在使用后得到肖像权人的追认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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