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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上旅游新规实施:不得诱导游客加价消费

发布时间:2024-02-01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徐美中    责任编辑:杨蕾

  1月31日,青岛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就2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办法》的公布实施,为依法科学管理海上旅游客运、改善海上旅游客运环境提供了法制保障,对助力建设宜居宜业宜游高品质湾区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主要规范使用客运船舶(客船和小艇)从事游览观光等经营活动。其他海上旅游项目将另行制定管理规定予以规范。市和沿海区(市)建立海上旅游客运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检查或者联合执法,研究解决海上旅游客运中的重大问题。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海上旅游客运行业以及相关码头(停靠站点)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相关部门接到海上旅游客运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快速组织处理,维护城市文明形象。

  《办法》明确从事海上旅游客运经营企业的条件。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与码头(停靠站点)经营者签订停靠协议,并落实船舶靠泊、游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经营者应当在船舶显著位置标明营运性标识,严格按照核定的船舶、航线、码头(停靠站点)从事游客运输,在船舶营运过程中不得擅自取消、变更航线和码头(停靠站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海上旅游客运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机制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海上旅游客运诚信档案,记录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对违法失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法加强监管。明确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欺诈方式揽客,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游客加价消费,特别规定了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违反前述禁止性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通过严格执法规范海上旅游客运市场。

  (来源:青岛晚报记者 徐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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