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手机版| 人员查询|

投稿咨询热线: 010-68639699

外宣平台

政企内容服务专线: 010-68632799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2-11-24   来源:新华社    作者:徐壮    责任编辑:李莉

  教育部11月23日发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共6章43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一)线下培训有固定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此外,通过即时通信、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变相校外培训行为,也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受到相应处罚。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为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网络平台运营者为其用户通过即时通信、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开展线上校外培训提供服务的,适用此规定处理。(记者徐壮)

上一条:北京:新冠肺炎疫情社会面隐匿传播风险加大
下一条:启动在即 个人养老金弄潮万亿赛道

《旅游商报·旅商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本网内容注明来源《旅商网》的所有文章作品,版权均归属《旅游商报·旅商网》所有,未经合法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内容作品。已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旅游商报·旅商网》,如违反上述声明者,《旅游商报·旅商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旅商网》)的稿件作品,均转载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互联网信息传递,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转载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旅游商报新闻”客户端,欢迎提供新闻线索。24小时报料值班热线 010-68639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