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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敦化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从此拒绝家庭暴力!

发布时间:2024-02-07   来源:旅商网    作者:刘璐    责任编辑:陈琳

  夫妻打架只是家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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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份来自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旅游商报-旅商网讯(楚国举/刘璐)近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针对一起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高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联动派出所、社区等部门,有效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及时保障受害者的人身安全,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基本案情

  申请人闫某与被申请人董某于2018年9月登记结婚,期间,董某多次对闫某实施谩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对闫某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摧残、折磨,董某虽曾多次写下保证书不再实施家庭暴力但均未停止其家暴行为,闫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审理

  在起诉阶段,承办法官经审查发现,董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长期性、偶发性及现实危险性,有报警记录、闫某受伤照片等证据佐证,故申请人闫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董某对申请人闫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董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闫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送达、执行裁定

  为切实保护妇女权益,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起到应有的保护效果,敦化法院联合丹江街派出所,将人身保护令裁定送达到闫某手中,当面训诫董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并告知董某若违反保护令内容,继续对闫某实施家暴行为的法律后果。随后承办法官依法将该保护令送达至社区居委会主任,告知其具体情况,确保多方联动对该保护令实施进行协助与监督。

  普法小课堂带您了解人身保护令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妇女遭受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

  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准备哪些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信息、家庭关系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

  3.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相关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执警回执等;

  (3)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

  (4)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5)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6)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

  (7)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8)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9)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显示危险的证据。

  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法官提醒】

  家庭是避风的港湾,然而“避风港”一旦被暴力所侵蚀,每一位家庭成员都无法独善其身。面对家庭暴力,请坚定地拿出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勇敢地对家暴行为说“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了详细规定,也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了更加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正在遭受或面临家暴伤害,注意收集好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供稿: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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